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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2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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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消费者对海外商品需求的释放,电商平台成为中国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的主要渠道。那么今后跨境电商平台将如何发展?关注点又将放在什么上面呢?“虽然我们的商品品种很全,但用户怎么能在众多的商品中选择到满意的产品呢?所以日后更的用户分析,基于用户日常的购买习惯、喜好等等,给用户进行分类和产品推荐。其实往后用户们的购买行为会逐渐从PC端转移到移动端。那么在手机上就不能像在原来PC端进行比较,手机上的屏幕大小也很有限,如何能帮助用户在短的时间内找到他满意的产品,这是所有电商平台都应该关注的地方。对于电商来说供应链是一个基础,目前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但1-2年后,供应链就很成熟了问题也就小了,怎么去帮助用户发现产品并节约成本就成为重要的了。”陶伟如是说。而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优化,通过线上进行有国别性质的海淘新模式也将成为大趋势。



(四)跨境电商促使交易方式发生改变



跨境电商平台交易模式主要分为海外直邮进口模式以及自贸进口模式。海外直邮进口模式是指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商品后,由海外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自贸进口模式是指海外供应商先将海外商品运至自贸区内仓库中,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后,由国内商家以个人物品清关出库发货,通过国内快递发货。



(五)跨境电商改变了政府的监管模式



从中国看,跨境电商作为贸易发展的新业态,是我国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针对跨境电商监管,海关总署是主管部门,目前已实现了跨境电商B2C和B2B全覆盖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



,从跨境电商B2C监管看,在2014年之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B2C)主要按个人邮递物品方式进行监管。随后,海关总署陆续通过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方式,陆续将更多跨境电子商务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零售进出口商品,且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等。



需要指出的是,“9610”并不涵盖“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据此,201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进一步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将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纳入海关监管范畴。在此基础上,2016年12月5日,海关总署再行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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