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成都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成都,并经认定的,每年按其租用办公场所实际租金不超过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集散分拨业务的电子商务及服务企业通过独立或联合申请的方式,给予经过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的交易额5%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税网上销售额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设O2O线下体验店。对于在成都市新建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开办社区O2O体验店的企业,每新开一家社区体验店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成都市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扶持;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对成功申办或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金额达10万美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一)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入驻平台,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成交金额增长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业务上规模。对主动对接成都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前50户企业的接口开发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对于在海关备案受海关监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建立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对接的场所经营者,给予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一)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每引进1家国内外综合供应链服务商入驻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园区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一)鼓励建设仓储物流企业配套服务。对使用成都市特殊监管区域仓储的企业,按照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0元/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外设立公共海外仓的,按其建设实际产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利用成都物流配送体系集货。对利用成都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按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测算),每家企业补贴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